
公告日期:2018-02-13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18)第25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宾泰公寓C-1801
电话:022-28362635传真:022-28363638
ChangshiLawFirm
目 录
释义
...... 2
引言
...... 3
正文
...... 4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 ...... 4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 4
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4
四、结论意见
...... 5
ChangshiLawFirm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天药股份 指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SH)
药业研究院、交易指 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对方
合同 指 天药股份拟与药业研究院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
目标技术 指 研究开发甘氨酰酪氨酸技术研究项目,技术目标为: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乙方完成甘氨酰酪氨酸
的药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4类新药申报要求,撰写申
报资料,整理原始数据,取得生产批件。
本次交易 指 天药股份与药业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药业研究院研究开发目标技术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ChangshiLawFirm
引言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药股份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天药股份与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药股份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5.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6.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天药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1.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