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88:天药股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长实律见字(2018)第25号)
津药药业资讯
2018-02-12 18: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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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18)第25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宾泰公寓C-1801



电话:022-28362635传真:022-28363638



ChangshiLawFirm



目 录



释义



...... 2



引言



...... 3



正文



...... 4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 ...... 4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 4



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4



四、结论意见



...... 5



ChangshiLawFirm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天药股份 指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SH)



药业研究院、交易指 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对方



合同 指 天药股份拟与药业研究院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



目标技术 指 研究开发甘氨酰酪氨酸技术研究项目,技术目标为: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乙方完成甘氨酰酪氨酸



的药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4类新药申报要求,撰写申



报资料,整理原始数据,取得生产批件。



本次交易 指 天药股份与药业研究院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药业研究院研究开发目标技术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ChangshiLawFirm



引言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药股份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天药股份与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药股份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5.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6.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天药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1.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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