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6-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1H192
致: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萧钢构”)的委托,指派本所俞晓瑜律师、杜闻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杭萧钢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杭萧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杭萧钢构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杭萧钢构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杭萧钢构
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供杭萧钢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杭萧钢构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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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经核查,杭萧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
根据公告披露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关于同意三级控
股子公司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就上述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
瑞丰大厦五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 2011 年 6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
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
普通股股东 6 名,持股数共计 162,305,223 股,占杭萧钢构总股本(38621.5181
万股)的 42.02%。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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