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75:华光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
华光环能资讯
2018-08-29 1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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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应事
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如该买卖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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