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75:华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光环能资讯
2018-08-29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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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30

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建立一个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基础;

(五)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信息可读性。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十一)路演等。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管理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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