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0年度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186号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风神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
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风神股份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风神股份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风神股份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风神股份公司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5 号文《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68,723,962 股,发行价格为 3.71 元/每股,每股面值 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965,899.0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514,122.24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2,451,776.78 元。2020 年 11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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