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18
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下同)对外担保余额为3,835,573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3.3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636,911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30.78%。公司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担保类型主要为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品房承购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办出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并交银行执管之日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额为人民币3,464,836.12万元。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为因购房客户出现银行按揭贷款违约,公司需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支付相关违约本息金额。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或权属转移登记等措施实施追偿。公司不存在由于上述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上述担保事项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下属公司及项目合作方高效、顺畅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担保方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项目合作方,担保风险可控;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外担保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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