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7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7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 7
三、结论意见 ......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贵研铂业、公司 指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研
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曾用名)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案)》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名单》 指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律师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
致: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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