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瑞贝卡资讯
2024-04-29 16: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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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融资环境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三款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积极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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