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冯鸣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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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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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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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 号

关于对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鸣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冯鸣,职务:时任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

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披露 2013 年年度报告,时任董事冯鸣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和 3 月 27 日累计买入现代制药股票 62900 股,并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卖出现代制药股票 13188 股。冯鸣未遵守《证

券法》第 47 条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11 条、第 12 条和第 13 条的

要求,在现代制药定期报告披露前和股票买卖 6 个月内禁止交易

期间买卖现代制药股票,且未及时向现代制药报告。

董事冯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1.6 条、第 3.1.7 条等

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现代制药董事冯鸣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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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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