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9:三友化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友化工资讯
2019-05-16 18: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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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邮编:100027电话TEL:(8610)59241188 传真FAX:(8610)5924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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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朋法书字第20190048(证见SY01)号
致: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接受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对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公司董

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9:15至15:00。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查实,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5人,代表股份959,014,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456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948,259,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935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0,754,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10%。

参加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9年度筹融资计划》;

7、《关于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19年度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聘请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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