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29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ST安泰 编号:临2018—03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同时本公司需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债务重组及提供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经过前期相关各方协商,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与本公司和新泰钢铁进行债务重组(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8—033号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满足本次债务重组需要,本公司将就本次债务重组提供如下担保:
1、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对被担保债务的保证责任。被担保债务是指重组债务本金余额(即《债务重组协议》项下规定的重组债务本金扣除安泰集团按协议约定向农银投资已偿还的债务本金后的余额)、重组收益以及根据协议应当由新泰钢铁支付的全部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应向农银投资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农银投资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新泰钢铁通过本次债务重组承接的债务本金、利息及罚复息总额为618,683,152.64元。
保证期限为自重组生效日起至重组期间(为重组生效日起满十一年的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发生重组债务展期,则保证期间应截止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本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与农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公司
以部分焦化、洗煤、电业相关的机器设备为本公司对农行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前述担保文件项下所设立的担保权利及担保利益应当持续有效,农银投资有权作为担保权人直接基于原担保文件项下的规定主张权利,如同该等文件项下的担保权人即为农银投资。但原担保文件项下的被担保债务金额及履行期限和方式应被《债务重组协议》中的相关安排所替代。
本次担保事项已获得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泰钢铁成立于2005年5月,主要经营钢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目前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安民。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132,719.65万元,净资产为22,780.68万元,201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08,340.78万元,净利润7,802.88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双方债务重组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尽快收回关联方逾期经营性欠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7,040.11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8%,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63.76万元,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2,208.03万元,在债务重组担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4,668.32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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