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为3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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