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0-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通过,
并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及2014年9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
开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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