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4-29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处,证券处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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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
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两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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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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