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并具备独立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独立董事:徐晓东 张利军 周献慧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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