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19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浙江华睿北信源数据信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的利润来源,提升公司的业绩增长潜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浙江华睿北信源数据信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就上述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并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袁承鹏先生和郭劲松先生均回避了表决,议案获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马乐其、胡宏伟、高耀松、童宏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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