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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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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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未
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债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真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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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21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650
万元左右;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600 万元左右。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净利
润可能为-120 万元左右;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150
万元左右。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度净利润为-127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根据公司
实际业绩情况,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最终被实施摘牌。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将 2021 年
已转让 2000 万元债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9 月,
公司已将持有的对陈治宇的债权转让给中维泓国际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泓),并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债权
转让款。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公司对该笔债权以前年度计提的
400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进行了冲回。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公告称,经实施审计程序后发现,中维弘收购
公司持有陈治宇的债权资金来源于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该笔债权
的交易背景,2021 年度公司对该债权的会计处理为,以前年度
计提的 400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不予冲回,2021 年度继续对该债
权计提 400 万元的信用减值损失。共计提 800 万元的信用减值损
失后,公司其他应收款-陈治宇账面价值为 1200 万元, 与公司收
到的 2000 万元债权转让款差额 800 万元比照权益性交易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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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由坏账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导致公司净利润由正转负受
到重大影响。
上述债权转让的真实交易背景直接影响公司有关转让债权
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处理。在公司向控股股东核实交易情况后,
公司调整了 2021 年度对应信用减值的计提,并导致公司 2021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正转负。有关债权转让真实交
易背景影响重大,相关债权转让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未告知公司并及时披露,导致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前后不一
致。而根据公司实际业绩情况,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最
终被实施摘牌。控股股东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
控股股东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债权转让相关
重大事项真实信息,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4.5.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1.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金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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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履行公开
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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