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彭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广东明珠资讯
2022-11-14 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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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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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2〕 0172 号
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彭胜,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22 日、 9 月 22 日,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广珠或公司) 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
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前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
目, 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
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调
减营业收入 2,952.60 万元, 调增归母净利润 1,786.30 万元,调减
归母净资产 4,609.61 万元, 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5.48%、 5.08%、
0.7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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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
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准确确认投资收益,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
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
事项,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我部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
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彭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彭胜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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