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五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字(93)第 128 号文及北京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字(1993)第 152 号批准,由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共同发
起并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3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 年,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6]145 号文《关于同意北京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批准,公司依法重新登记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00000502073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1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0 万股。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 7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95 万股。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 5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3,755.2742 万股。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83 号京宝花园二层
邮政编码:100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7,956.524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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