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70:三房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ST三房资讯
2017-03-09 19:33:42
  • 点赞
  • 16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3-10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7-002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公司自查,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为

公司闲置资金,没有对公司当时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其中2014年度13笔,单笔

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7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3.78亿元;2015年度18笔,单

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6.35亿元。占用方已归还资金

并支付了利息,没有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和利益损害。2016年以来未再发生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017年3月9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2017]6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芳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束德宝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7]1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刚红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1、《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且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卞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芳: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

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 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刚: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

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