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9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富律师、陈秋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分别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 年3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24年4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97,585,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665%。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5名,所持股份共计9,46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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