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5-04
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 三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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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如在其他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
第 五 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 六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 七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 八 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股东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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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被中国证监会
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十 条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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