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3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8)
澳柯玛资讯
2020-11-27 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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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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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0]第 2502 号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0]第 2502 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澳柯玛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澳柯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澳柯玛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澳柯玛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澳柯玛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8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8年8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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