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00 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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