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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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重工”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工作通知》、《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2、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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