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平高电气资讯
2024-12-26 1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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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

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电子邮箱:zhtian@zhongtian.org E-mail:zhtian@zhongtian.org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4]PG-004号

致: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继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公司股份562,069,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225%。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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