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1-22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
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
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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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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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十八)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及《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保荐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财经公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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