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 2024) 第 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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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42 号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 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6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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