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05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事项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证。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鉴于本次交易涉及事项较多,公司、交易对方及各中介机构需要更多时间对方案进行完善,并需就收购及增资方案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工作沟通,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3、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 月16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审议本项议案时,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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