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担保,不超过公司持有其参股比例额度。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按前款要求需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公司不得接受被
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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