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5.1...... 3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更新 ...... 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 发行人章程修改...... 3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8
二十、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8
二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9
二十二、 结论...... 39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资质...... 41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租赁房产...... 55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知识产权...... 5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开实业的委托,担任开开实业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下发了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4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
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申报基准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现申报基准日调
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报告期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所就
《审核问询函》反馈问题回复及发行人申报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出具法律文件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法律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5.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医药板块主营业务使用的主要字号“雷允上”,未能注册第 35 类 3509 群组商标(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雷允上”商标由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