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阳光照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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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9: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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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
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 2 名,且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在委员内选举,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
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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