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阳光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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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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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作出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以《公司章程》
中的界定为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方
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经董事长、两名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提议并经
董事会决议,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责权限外,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告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
董事会赋予的任职权。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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