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4-10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7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购买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的用户
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液化天
然气汽车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和企业)
本次担保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均不超过3 亿元人民币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累计数额:截止2010 年3 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提
供担保146,197.52 万元人民币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额:无
为了加快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在新疆的推广速度,确保2010
年完成在新疆示范推广液化天然气汽车3500 辆任务,经与办理汽车按
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和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协商,公司
拟为购买液化天然气汽车的用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基本情
况如下:
一、担保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均不超过3 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液化天然
气汽车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和企业);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四、担保期限:鉴于用户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方式
购买汽车形成的债务期限均为两年,本次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银行2
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在期满之日起再加两年时间,即担保期限不
超过4 年;
五、对被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公司将针对本次担保制订相
关制度,对被担保人的资质审查、后续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以防范
因担保给本公司造成的经营风险。该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为有效。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汽车的被担保人,在合同签订后3 日内
须向本公司支付购车合同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汽车的被担保人,在合同签订后3 日内须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购车
合同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
2、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最
近一期经审计);
3、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最近一期经审计)不得超过70%;
4、被担保人应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5、公司应指派专人对购车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以及所
购车辆运行等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分析。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2010 年3 月31 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46,197.52
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广汇集团提供担保20,500 万元,为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125,697.52 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现象。公司对外担
保占2010 年3 月31 日公司净资产的43.36%。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2.89%
(未经审计)。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能够促进公司液化天然气汽车的销售力
度,为公司液化天然气业务在新疆境内的拓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在针对本次担保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对担保条款、风险处置等进
一步细化。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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