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事宜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一致同意将本次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事宜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发展所需战略空间,降低公司
经营风险。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加
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的要求,遵循了客观公正的
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总体安排。
5、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我们同意《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并
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分别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
排和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配原则,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