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3-20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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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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