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云南城投资讯
2023-12-12 18: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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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该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方能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等
内幕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置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下称“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金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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