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2024)第03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依据是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民丰特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曹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23,18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64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4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出席会议;公司其余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民丰特纸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9、《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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