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2-0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临 2012--005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就本公司诉讼河北承德宽城唐杖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河北唐仗子”)一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申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 年 3 月 21 日,本公司与中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3,500 万元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履行期满,中际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将 3,500
万元及其约定的收益如数归还公司。
2003 年 11 月 8 日,本公司与中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唐杖子签
署《债务转移协议》,将委托中际投资有限公司理财资金余额 3,450
万元转为对河北唐杖子的债权,由河北唐杖子分三期以人民币归还,
但本公司仅收到河北唐杖子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归还的人民币 500
万元,此后再无还款。为此,公司对河北唐杖子提起诉讼。
2005 年 12 月 29 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诉河北
承德宽城唐杖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1,000 万元款项及利息纠纷一
案。2006 年 1 月 6 日本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增加 1,950 万
元诉讼请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院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6 年 5 月 23 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并民
初字第 3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河北唐仗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2006 年 11 月 11 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晋
立民终字第 51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并
民初字第 31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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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007 年 6 月 11 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07
年 8 月 28 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 91 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本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河北唐仗子偿还欠款本金 2950 万
元,逾期还款利息 55.8 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7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因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
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年 3 月 22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冀民二终
字第 00013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
第 91 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 年 8 月 23 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承
民初字第 11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再次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3 月 31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民二终
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11 年 7 月 7 日,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申请再审诉
讼材料。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出
具的(2011)民申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
申请。
三、本案有关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事项,本着谨慎性原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后,对上述2950万元的债权于2006年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故本次裁定对2011年损益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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