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29
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元正(沈)评报字[2016]第073号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摘 要......2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评估目的......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5
五、评估基准日......5
六、评估依据......5
七、评估方法......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8
九、评估假设......9
十、评估结论......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2
十三、评估报告日......13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13
附件目录......14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并对评估结
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
四、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定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及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勘查。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也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和地下埋藏的管线做技术检测,评估人员是在假设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页
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转让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元正(沈)评报字[2016]第073号
摘 要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转让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申报的2300高炉的房产和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凌钢集团申报的2300高炉的房产和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凌钢集团拟转让2300高炉的房产和设备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是凌钢集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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