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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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凌钢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增持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凌钢股份”)股份事项(以下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假设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贵公司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引述的,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凌钢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凌钢集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凌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07017559320
住所 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鹏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许可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
矿山)开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燃气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
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
金属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物洗选加
经营范围
工,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
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选矿,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程管理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化肥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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