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85,818股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
本次上市后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2,611,261股
一、股改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组前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8年11月24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9年10月2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9年10月2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公司股改方案安排追加对价情况:
公司股改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改方案中关于限售流通股上市的有关承诺
(一)承诺情况:
公司所有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控股”)、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置业”)、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通”)、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国资”)均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遵守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滨海控股对于本次认购的以及本次获得的定向转增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A、滨海控股持有的本次认购的以及本次获得的定向转增的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华通置业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承诺:
A、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在禁售期满后,其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C、在上述期满后,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华鑫通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承诺:
A、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在上述期满后,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福清国资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承诺:
A、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在上述期满后,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5、华通置业就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上明确表示反对和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华通置业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未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华通置业不再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华通置业偿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取得华通置业的书面同意,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若在华通置业应偿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时,华通置业所持的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华通置业承诺在二级市场收购等额股份偿付给该等非流通股股东。
6、华通置业、华鑫通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承诺:
A、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若能获得实施,且公司能够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则华通置业、华鑫通在公司恢复上市后最早一期的定期财务报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该股东大会”),并提请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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