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13
李莉、薛智胜、张惠强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天津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产业转移升级,是公司多元化发展的有益探索,同时也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天津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李莉 薛智胜 张惠强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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