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1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4]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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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 二○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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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银股字[2014]第142号
致: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侯为满律师、邓继军律师出席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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