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9 号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
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 阳光,退市
前证券代码:600220;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陆克平,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陆 宇,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高青化,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潘新雷,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之豪,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等显示,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交易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
为 17,044.23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 1.7 亿
元土地转让款,但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 2023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均为 1.7 亿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近 8%。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及其他应收账款、购置重大资产等事项,年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因年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且资金占用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清偿,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 900 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 2,400 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部分应收货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若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客观重大变化将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显示,预计 2023 年实现净利润约-10,008 万元,预计 2023 年
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8,539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对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和阳光集团目前的还款能力重新进行了风险评估,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深
入沟通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还款相关
的会计科目应收账款、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进行调整。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实现净
利润为-10,008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8,539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由正转负,影响了投资者的
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实际业绩出现盈亏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3 条、第 5.1.4 条、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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