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15
证券代码: 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 2017-08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有关股份质押解除及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解除的具体情况
1.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 将原质
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 25,450,000 股解除质押,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 并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
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2. 截至目前, 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09,991,54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 2.44%,;本次质押解除后剩余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164,950,000 股, 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8.55%, 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2%。
二、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 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100,010,000 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
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 质押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相
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质押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3 日
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
3.截至目前,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786,910,17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41%;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 1,411,508,414 股, 占新湖
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5%, 占本公司总股本 16.41%。
三、 股东的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主要用于新湖集团的融资周转。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
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 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
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如出现平仓风险, 新湖集团将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
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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