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2-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金宇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声 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委托,担
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上市公司”或“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
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金宇集团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
供金宇集团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金宇集团提供,金宇集团已
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
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财务顾
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金宇集团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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