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2-20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
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
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
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内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审批;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0%之间的
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投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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