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制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与期间间隔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该年度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3)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情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定。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