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报告
(杨 华)
本人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杨华,汉族,1973年6月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兴江实业总公司法务;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独立合伙人律师。目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收益,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历次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及时进行了解,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
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
202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9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8次,股东大会3次,无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况。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专门委 参加股东
员会情况 大会情况
应参加 亲自 以现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审计 提名 大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次数
9 9 1 8 0 0 7 1 3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现场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如选举董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11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确保公司相关重要事项决策程序合规,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的水平。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我通过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2年年报专题会与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2022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沟通。根据监管规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要求,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认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密切关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了审计独立性和年报披露各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及时完成。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和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促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渠道畅通,促进公司透明度持续提升。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意识,形成自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以通讯和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日常的履职工作时长满足规定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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